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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有以下四种形式: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公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01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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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一、增值税
个人或公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因非上市公司未公开发行股权,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新三板企业股权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个人或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免征增值税,参考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对于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购买成本-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1+6%)}*6%。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х20%。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的界定: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三、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为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并不以“股权转让所得*税率”的方式单独计算,而是按年度计算,即年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股权转让收入计入纳税年度收入总额,而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计入各项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转让股权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协议生效且股权转让手续完成而并非对价全部支付。
四、印花税
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综上可知:
1.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用缴纳增值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增值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
2.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为个人的,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3.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为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03
股权转让九大类28项涉税风险(一)转让价格低于对应净资产
1平价或0元转让股权
有些股东认为,跟受让方签订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个很低的转让价格,就可以不交税的,在实际操作中,这是完全实现不了的。对于股权原值,税务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税务机关不是仅凭《股权转让协议》去判断出让方是否有所得。再者,当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有失公允,或者说股权原值严重偏颇时,税务机关还可以行使核定权。
2“非常规”价转让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又不符合第十三条有关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并依据公告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了股权转让收入。
(二)转增股本或送红股不申报
3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5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国内自然人股东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三)掩盖股权交易实质不交或少交
6 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时,双方盲目签订“阴阳合同”,存在股权转让条款部分无效,甚至整个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从而引发系列矛盾与纠纷,影响整个股权交易的计划与进度,造成被动局面甚至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收,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实在得不偿失。
7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大额房产土地交易
8 通过增资、减资变相实现转让股权
自然人股东增资减资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增资减资虽然不属于股权转让,但是若是股东的减资所得超过了个人的初始投资成本,减资也会涉及个税。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 通过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降低税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宣布从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涉及转让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不得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10 利用税收洼地享受低税率
11 “股转债”属股转行为但未申报个税,签订其他合同,如借款合同,抵充债务,规避个税
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以股抵债的债务人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某股东。债务股东与债权人达成以股抵债的协议后,该股东的股权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因此,以股抵债的性质是股权转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应依法按财产转让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四)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12 通过提供虚假亏损财务报表以降低税负
股权转让之前财务提供虚假亏损报表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在股权转让、股权融资过程中,转让方为达到以更高价格出让股权的目的,通常会有美化财务报表、夸大收益前景、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虚增公司利润的行为。纳税人存在虚假申报纳税,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或扣缴申报时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引发税务机关合理怀疑的将可能成为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13 自然人股转未依法申报
14个人非货币资产转社所得未依法申报
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转让行为完成未申报
15 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未申报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6 企业股转协议生效并完成变更后,尚未取得全部转让款未依法申报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完成但尚未支付转让款未依法申报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2019年4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七问:
“自然人股东A、B之间发生股权转让,但转让后B拒绝支付款项,A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因此,若股权转让已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A未取得款项,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7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
自然人股东减资时,若取得的收入高于其原始出资额的,由该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取得的收入低于或等于其出资额的,该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六)受让方或受赠方未扣缴个税
18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19 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三条第二款: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将股权无偿赠与给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子女,属于有正当理由情形,转让方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无正当理由就需要缴税的,虽然无偿转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计税成本以及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股权赠与方为纳税义务人。
(七)低报收入、高报成本
20 股权转让中与股转有关的违约金未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违约金、补偿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21股权转让的成本原值确认不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22转让大额不动产时,虚构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提交的不动产价值评估结果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资产情况不相符合。同时,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价格相比也明显较低。因此,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提供的资产评估价格偏低,要求股权转让交易双方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再次评估。
(八)转让高溢价、高盈利资产
23 转让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
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的净资产、盈利情况等来进行定价,因此在转让协议中建议明确股权转让的价格系考虑到目标公司某个时间节点经审计的净资产以及盈利情况所进行的估价。
24转让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
(九)其他非正常转让行为
25 频繁多次转让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的动态管理,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自然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审核,同时伴随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在全国范围的广泛推行,同一自然人股东在一定期限内频繁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或同一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股权一定期限内频繁被转让的,将被识别并作为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26 企业承担个人股东转让个税、印花税汇算清缴时未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转让的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7“代持”情形下,股权转让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目前绝大多数税务机关都将名义持有人,即股权代持关系中的受托人作为股权转让行为的纳税义务人,而不向将事实上股权持有人(委托人)征税。例如宁波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对于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的问答中这么解释:“纳税人用法律许可或不禁止的方式代持的股份发证转让的,扔应按照纳税人名义上采用的具体方式所对应的纳税义务进行纳税,股份依法登记的形式所有人为纳税人”。
28 股权转让中纳税地点不合法的
个人转让股权,在纳税申报地点方面规定:
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地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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